預售屋交屋貸款不足怎麼辦?差額分期、解約門檻與補救順序

2026 年 9 月 19 日by 房博士

交屋通知來了,本來以為接下來就是驗屋、拿鑰匙,銀行卻把預期的貸款金額往下調。少貸的一兩成,落到買方身上可能是短時間內要補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換銀行、和建商協商,或評估解除契約,又都需要時間。

收到核貸結果當天,先記下核准金額、少貸原因、通知送達日,以及契約上的對保、補款與交屋期限。處理時要同步走兩條線:向銀行查明能否補件重審或改找他行;同時核對買賣契約、保留證據並與建商書面協商。差額能否分期或解除,不能只看少了多少錢,還要看貸款由誰洽定、少貸原因與契約約定。

預售屋買方拿著核貸通知與契約,思考銀行重審、建商協商及交屋期限

收到減額核貸通知,先聯絡銀行還是建商?

兩邊都要聯絡,而且不要等其中一邊處理完才找另一邊。銀行要回答的是「最後能撥多少錢、何時可以撥」;建商與買賣契約要回答的則是「剩餘價款何時要付,以及差額如何處理」。中央銀行也提醒,預售屋買賣契約與買方向銀行申請房貸,是兩個不同的契約關係。

先請銀行用可留存的方式說明目前核准到哪個階段、少貸的主要原因、可以補什麼資料,以及最晚何時能完成重審。同一天也把核貸通知交給建商,詢問補款金額、期限與可協商方式,並要求以書面回覆。這樣做的目的,是在期限到來前同時保留提高貸款與處理價款差額的可能。

其他銀行若只完成收件、初估,或口頭表示「應該有機會」,仍不能當成交屋資金。只有銀行已正式同意貸款、附帶條件可以完成,且確認來得及撥款,較高的額度才真的能縮小缺口。

收到減額核貸結果後,同步向銀行確認少貸原因並與建商書面協商的流程

先算到期要付多少,不要只看銀行少貸多少

銀行少核 100 萬元,不一定代表交屋當天恰好要多拿 100 萬元現金。交屋時可能還有尚未支付的房地價款、面積找補、稅費或約定代收款,也可能已有款項可以抵扣。先算「這次到期實際要付多少」,才能知道自己還缺多少資金。

把契約、付款表及建商正式通知放在一起,依序做三步:

  1. 加總這次已到期的款項,包括尚未支付的房地價款、面積找補、稅費、登記或代辦費,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款項。
  2. 從到期總額扣掉確定會撥付並用來支付價款的房貸,以及已付款或確定可以抵扣、但通知尚未反映的金額。算出的數字,就是這個階段要準備的現金;若結果小於 0,就以 0 計。
  3. 再扣掉到期前確定可動用、且沒有其他用途的自有資金,剩下的才是還要補足的資金缺口。

計算時最容易犯的錯,是重複扣除房貸。如果建商通知上的「未付房地價款」已經扣掉預計由銀行撥付的部分,就不要再減一次房貸。面積找補、稅費、代收款與交屋保留款是否成立、何時到期,也要以自己的契約和通知為準,不能直接照搬別人的交屋清單。若還不清楚銀行鑑價與貸款成數的關係,可先看房貸成數、鑑價與頭期款怎麼算。

這份計算是為了籌錢;後面判斷契約上的分期或解除權時,則要另外計算貸款差額占「契約預定貸款」的比例。兩個數字用途不同,不要混在一起。

加總交屋到期款並扣除確定撥款、抵扣款及自有資金的三步驟

為什麼銀行沒有照原先預估的成數核貸?

直接請承辦指出限制額度的主要條件。常見情況包括房屋鑑價較低、借款人的收入或負債條件不符、信用資料有問題、申貸資料缺漏,或申請時適用的法規限制不同。原因不同,補件是否有效、換銀行是否有幫助,也會不同。

簽約時聽到的成數,也不一定等於銀行的正式承諾。代銷口頭說明、書面廣告、付款表、買賣契約中的預定貸款金額,以及銀行核准通知,分別來自不同的人、具有不同作用。把這些資料和日期都保存下來,日後若要判斷建商或代銷曾承諾什麼,才有資料可核對。

鑑價低於買賣價格

銀行是用自己認定的擔保品價值和授信條件決定額度。即使貸款成數相同,鑑價低於買賣價格,核准金額也會下降。先核對戶別、面積、車位、用途及權利資料是否正確,再問鑑價是否完成、有無缺件,以及能否補充合理的成交資料。

買方可以詢問影響額度的原因,但不要預設銀行依法必須交付完整的內部鑑價報告或授信模型。此時真正有用的答案是:哪個條件壓低額度、可否補正,以及重審何時完成。

收入、負債或信用條件改變

銀行可能只認列部分收入,也可能判斷現有債務加上新房貸後,每月負擔太高。簽約後新增貸款、信用紀錄、名下房貸戶數,或共同借款人的條件,都可能改變結果。請承辦明確說明要補哪一項資料,不必在不知道問題的情況下把所有文件重交一遍。

若懷疑聯徵資料有誤,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自己的信用報告,再依程序處理更正。

申貸時適用的規定不同

房貸戶數、住宅類型與正式申請時間,可能影響最高貸款成數或寬限期。以目前規定為例,中央銀行自 2026 年 9 月 18 日起,將自然人第 2 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由 6 成調高為 7 成,但仍不得有寬限期。這是規範上限,不代表銀行對每一件申請都會核到 7 成;銀行仍會依個案採取較嚴格的授信標準。

若考慮首購或政策方案,可用首購房貸流程與資格整理先排除明顯不合條件的選項;預計申請青安者,可再看青安 3.0 的申請與核貸條件。方案標示的最高成數、年限及寬限期,都不是個案一定能核滿的保證。

交屋前來不來得及換銀行?從最早到期日往回排

沒有一個適用所有建案和銀行的「交屋前固定幾個月」。先找出契約或建商通知中最早到期的日期,再逐一詢問銀行與地政士需要多少工作天,才知道是否還來得及補件、重審或改找其他銀行。

先在同一張表寫下這些日期:

要確認的事情 日期或所需工作天 向誰確認
最晚撥款或自行補款日 ______ 建商、契約、地政士
抵押權設定與撥款排程 ______ 銀行、地政士、所在地政機關
對保及附帶條件完成日 ______ 銀行
最終核准與補件截止日 ______ 銀行
正式送件與鑑價所需時間 ______ 銀行、建商
另一家銀行最晚何時要啟動 ______ 備選銀行

先從第一列的最晚付款日開始,一列一列往前倒推,並替補件和臨時狀況保留時間。契約上的辦理貸款、補款、對保或交屋日期,不能由買方自己往後延;銀行口中的工作天則是作業估計,也可能因資料或個案條件而增加。

銀行公開流程通常包括送件、估價、審核與補件、核准、對保、設定及撥款。以中國信託公開說明為例,資料完整後約 5~7 個工作天回覆核貸條件,但後續條件調整、補件、設定與撥款仍要另外計算。這只能用來了解流程,不能當作每家銀行都會在相同天數完成的保證。

建商尚未提供正式估價資料時,仍可先整理收入、負債、信用及契約文件,詢問銀行何時能正式收件。越晚才查自己的條件,留給補正和備選銀行的時間就越少。

契約中的 20 日,不是所有交屋案的共同倒數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有一項 20 日規定,但它針對的是買方為了取得較低利率或較有利條件,變更金融機構並自行辦理貸款的情形。依條文,買方須自「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 20 日內辦妥對保,且新承貸銀行須同意撥付約定貸款金額。這不是收到任何交屋通知後一律起算,也不是只要在 20 日內遞件就算完成。

這 20 日原則上是按日計算,不是 20 個銀行工作天。條文另列政府優惠貸款利率的例外,但不能因此推論只要申請政策貸款,契約中的所有期限都會消失;條文也沒有規定超過 20 日就一律自動解約。收到通知後,應保存通知內容與送達日期,再對照自己實際簽署的契約。

從最晚撥款或補款日往前倒排設定、對保、核准、送件及備選銀行時程

原銀行重審與其他銀行詢問,可以同時進行

原銀行已完成部分審查,先確認少貸原因、可補正項目與重審完成日,通常最快看出還有沒有提高額度的空間。同時詢問其他銀行,可以避免重審失敗後才從頭開始。但提供給各銀行的房屋、收入、負債與資金用途必須一致,否則比較出來的結果沒有意義。

比較時至少記下:

  • 最終核准金額、目前進度及尚未完成的附帶條件;
  • 最晚可以對保、設定和撥款的日期;
  • 名目利率、指標利率與加碼方式、總費用年百分率;
  • 貸款年限、寬限期、每月還款額及總利息;
  • 開辦、鑑價、設定、保險、代書與提前清償等費用。

總費用年百分率是把授信利率與部分費用換算成年百分率,不等於房貸利率,也不包含所有可能支出,例如逾期違約金、部分代書費、火險、地震險及設定費等。當年限、寬限期或利率調整方式不同時,也不能只看這一個百分率。可參考房貸利率與費用比較整理建立比較欄位,再用各銀行對本案提出的正式條件試算。

貸款差額可以請建商分期嗎?先看誰洽定貸款、為何少貸

不是只要銀行少貸,建商就一定要讓買方分期。現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中的貸款差額規定,適用前要先確認貸款是「由賣方洽定辦理」。如果買方從一開始就完全自行尋找銀行,少貸時不會當然套用同一套分期與解除規則。

打開契約時,先找出預定貸款金額、由誰洽定金融機構、通知與對保方式、補足價款的期限,以及貸款差額和解除契約的條款。付款表、附件與後來簽署的變更協議也要一起看,因為後續約定可能已經改變原本的付款或貸款安排。

接著要判斷少貸主要是誰造成。契約使用的「可歸責」是法律用語,簡單說,就是差額是否由買方或賣方可控制、應負責的原因造成。符合賣方洽定貸款的前提後,契約列出的處理方式如下:

少貸的主要原因 貸款差額 契約所列處理方式
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 預定貸款的 30% 以內 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 超過預定貸款的 30% 依原承諾利率計息,契約所填償還期間不得少於 7 年,按月攤還;並有分期或解除契約的選擇
可歸責於賣方 不分比例 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分期;賣方不能補足時,買方有權解除
可歸責於買方 不分比例 買方在接獲通知後,於契約所填且不得少於 30 日的期間一次給付;能否分期須經賣方同意

下面的算例只用來判斷 30% 門檻,不是用來計算交屋要準備的全部現金。假設契約預定貸款為 1,200 萬元,銀行最後核准 1,050 萬元:

  • 貸款差額為 1,200-1,050=150 萬元。
  • 差額比例為 150÷1,200=12.5%。

12.5% 沒有超過 30%,但只有在貸款確實由賣方洽定,而且少貸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時,才會落入表格第一列的分期方式。分母是契約預定貸款 1,200 萬元,不是房屋總價,也不是銀行鑑價;差額剛好 30% 仍屬「30% 以內」,只有超過 30% 才進入下一列。

少貸原因也不能只用「銀行不願意貸」一句話認定。內政部 2024 年 11 月 5 日函舉例:買方原本符合授信條件,後來因政府變更不動產授信條件而少貸,可能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的情形。如果同時存在鑑價偏低、收入不足、信用紀錄或簽約後新增負債等因素,仍要依實際因果關係和證據判斷;雙方有爭議時,最後可能由法院就個案認定。

依賣方是否洽定貸款、少貸歸責原因與百分之三十門檻判斷契約處理方式

少貸超過 30%,契約會自動解除嗎?

不會。比例只是判斷條件之一,買方還要確認貸款由賣方洽定、差額確實超過契約預定貸款的 30%,以及少貸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即使條件成立,契約也不會在核貸通知送達時自動消滅。

內政部 2024 年 11 月 5 日函說明,在上述不可歸責情形下,差額超過 30% 時,買賣雙方始有契約解除權,賣方不得因買方依此解除而沒收已繳價款。依《民法》第 258 條,有解除權的一方仍須向另一方表明解除契約。若雙方對貸款安排、差額或少貸原因有歧見,解除是否有效仍可能成為民事爭議。

準備解除前,至少確認以下事項:

  1. 把契約條款、銀行核貸通知、比例計算與少貸原因的證據放在一起,確認解除權的前提是否成立。
  2. 核對契約約定的通知地址和方式。金額重大或對方已否認解除權時,可請律師協助製作能留存內容、證明送達的書面通知。
  3. 把返還價款、利息與違約金分開判斷。依《民法》第 259 條,解除後原則上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返還金錢時應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預售屋契約在其他特定賣方違約情形所列的 15% 違約金,不會因貸款不足解除就自動適用。
  4. 不要以自行停付代替正式主張。解除效力尚有爭議時逕行停付,可能另外產生遲延或違約問題。

可以再借一筆補差額嗎?先確認資金用途與交屋後月付

能否再借,不只取決於家庭願不願意承擔月付,也要看貸款的真實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依中央銀行自 2026 年 9 月 18 日生效的不動產抵押貸款規定問答,實際用來購置住宅的資金,不得改用修繕、周轉金或其他名目承作;拿其他擔保品借款,若資金實際流向同一間受管制住宅,也要和購屋貸款合併計算,不能藉此突破成數上限。

這不代表任何其他借款都一律禁止,但買方必須向金融機構如實說明用途。新增借款也會提高負債與每月支出,可能反過來影響原房貸銀行的最終授信。決定前,應把新舊貸款的月付、利率、費用、還款期間及最終可撥日期一起計算;若交屋後的現金流承受不了,現在補上差額只是把問題往後延。

與建商談成分期後,補充協議要寫清楚什麼?

口頭答應延期或分期,仍可能在金額、利息與交屋時間上產生爭議。補充協議至少要寫明差額本金、是否計息、利率、期數、每期金額、起算日、付款方式、提前清償和遲延付款的處理方式,也要說清楚產權移轉、交屋及保固是否受到影響。

協議中還要列明原契約哪些內容被修改、其餘條款是否繼續有效、協議何時生效,並確認簽署人有權代表建商。建商同意延後收取價款,只是改變買賣價款的清償安排,不等於銀行提高房貸額度。簽署前可用房貸利率計算器試算每月支出和總利息,再放回家庭收支檢查。

協商不成,可以向哪裡申訴?

先保存契約、付款表、廣告或書面承諾、銀行核准條件、建商通知與送達證明,以及每一次協商紀錄。電話談完後,可用電子郵件或其他能留存的方式重述談話內容,請對方確認。

銀行核貸爭議與建商履約爭議,適用的處理程序不同:

爭議對象 可以採取的程序 要注意的限制
銀行 先向銀行申訴;銀行 30 日內未處理,或買方不接受處理結果,可在法定 60 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如果只是爭執銀行決定的貸放成數或鑑價,可能屬於依法不受理的定價政策範圍
建商 撥打 1950 諮詢;提出第一次申訴、向消保官提出第二次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直接提起訴訟 1950 是諮詢專線;提起訴訟不以先走完申訴或調解為必要

建商消費爭議可使用行政院消保會線上申訴與調解管道。不過,提出申訴或正在協商,不會當然停止付款、對保、行使解除權或其他契約期限。特定民事請求權的時效是否因請求、調解或起訴而中斷,則要依程序與個案另外判斷。

預售屋貸款不足的處理順序

事情很多時,依這個順序往前做:

  1. 把銀行核准金額、少貸原因、通知送達日,以及契約上的對保、補款與交屋日期寫在同一頁。
  2. 請原銀行明確說明影響額度的條件、可以補正的資料,以及最晚何時完成重審。
  3. 在契約期限內同步詢問其他銀行,只比較正式可撥的金額、附帶條件與日期,不把初估當成核准。
  4. 算出到期要準備的現金,再以契約預定貸款為分母計算差額比例;核對貸款由誰洽定、少貸原因及相關證據後,書面向建商主張適用條款或提出協商方案。
  5. 如果考慮解除或已發生爭議,確認權利成立後再以可證明送達的方式處理;金額重大或雙方見解不同時,帶齊資料尋求消保或法律協助。

銀行重審、其他銀行評估與建商協商可以同時進行。除非已取得書面展延或有明確法律依據,否則不要把申訴、重審或口頭協商當成期限已暫停。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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