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有一塊地,當年已經拿去向銀行或農會借過一筆,現在又需要一筆周轉金。一胎還了一部分,地也還在,照理說應該還有空間再押一次。可是一問下去,有的銀行說土地不做二胎,有的農會說不在轄區,最後願意談的融資公司報了一個「月息幾分、手續費另計」的價錢,根本不知道貴不貴。
土地有一胎,法律上還是可以再設定二胎,只是能借多少不是市價減掉一胎那麼簡單。放款方會用自己的鑑價打成數,再扣掉一胎的設定金額或剩餘本金,以及拍賣時要先繳的土地增值稅;扣法不同,結果可以差很多。這塊地是建地、耕地、工業區土地還是持分,也會決定銀行、農會、融資公司哪一家願意收。
所以先用鑑價、一胎、增值稅三個數字估出大概範圍,再依地目判斷該找哪一層,並且先問原本的一胎能不能增貸或轉貸。拿到報價後,把利率、手續費、帳管費全部換成有效年利率(按月複利)來比,超過 16% 的條件就不要簽。

土地二胎是什麼:排在一胎後面的抵押權
二胎是第二順位抵押權。民法第 865 條允許同一塊土地設定好幾個抵押權,所以土地已經替第一筆借款設定抵押(一胎),還可以再替另一筆借款設定一次,第二位放款方排在後面。平常兩邊各收各的月付,看不出差別;差別出現在借款人繳不出來、土地被拍賣的時候。
拍賣的錢不是全部拿來分。執行費用最先扣(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接著是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優先於抵押權的稅,包括這塊地的土地增值稅,以及這塊地本身欠繳的地價稅(財政部的執行釋疑把地價稅、房屋稅的優先範圍限在被執行的這筆財產)。剩下的錢再依民法第 874 條按抵押權成立的先後分配:先還一胎,還有剩才輪到二胎。
這個排隊順序解釋了土地二胎的大部分規則:額度比一胎小、利率比一胎高、願意做的機構比較少。後順位放款方承擔的是「拍賣後還剩多少」的風險,而土地沒有一樣的格局可以比,有些還有買方資格或使用上的限制,這個風險比房子更難估。
向原本的一胎機構多借一筆,叫增貸;換一家把舊貸款還掉、一次借更多,叫轉貸;一胎不動、另外找人排第二順位,才是二胎。前兩種都還在第一順位,放款方的風險比較低,所以值得先問。

這塊地還能借多少:用三個數字估
放款方的鑑價,不是你心裡的市價
估可借空間的起點,是放款方自己的鑑價。附近成交價、仲介開價、你當年的買價都只是參考;銀行、農會、融資公司各自估,估出來的數字常常不一樣。
土地沒有一樣的格局可以比,臨不臨路、形狀方不方正、能蓋多大,都會讓同一區的兩塊地差很多。謄本上的面積多半是平方公尺,放款方或仲介常用坪報價,可以先用土地面積換算器換成同一個單位再比。
公告土地現值是政府課土地增值稅用的基準,不是放款方估拍賣價的依據,拿它推算可借金額容易失準。它的用處在後面:自己粗估增值稅時會用到。
一胎要扣多少:看剩餘本金,也看設定金額
鑑價乘上放款方願意給的成數,是這家放款方認為這塊地最多能擔保多少。接著要扣掉排在前面的一胎,扣法有兩種:寬鬆一點的扣一胎的剩餘本金;保守一點的扣一胎的設定金額,也就是謄本他項權利部記載的擔保債權總金額,它可能比當初實際借的錢還高。
銀行的一胎常設定成最高限額抵押權。假設一胎設定 720 萬元、現在只欠 450 萬元。只要原本的擔保債權還沒「確定」、新借款也在當初約定的擔保範圍內,一胎銀行之後再借你錢,加起來沒超過 720 萬元,都可能排在二胎前面(民法第 881-1 條以下)。後順位放款方看不到你之後跟一胎怎麼往來,就乾脆用 720 萬元扣到底。
想讓保守的放款方也只扣實際欠款,先看一胎契約有沒有約定確定期日。沒有約定的,民法第 881-5 條讓抵押人可以請求確定,原則上請求後 15 日確定;確定之後,依第 881-13 條可以請求結算實際債權額,改登記成普通抵押權,排在二胎前面的就只剩實際欠的錢。契約已經約定確定期日的,不能說確定就確定,要跟一胎銀行談。代價是確定之後,一胎銀行再借給你的錢就不在原本的擔保範圍內,以後要向原銀行增貸會比較麻煩。
詢價前先把兩個數字準備好:剩餘本金可以向一胎機構申請餘額證明,設定金額看謄本就有。謄本怎麼看,可以參考謄本與權狀的基本說明。
土地增值稅:拍賣時先被政府拿走的部分
土地特有的一道扣除是土地增值稅。拍賣時它比抵押權先受償,土地持有越久、漲越多,這筆稅可能越大,排在後面的放款方能分到的就越少。
法院拍賣土地時,增值稅原則上用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拍定價比公告現值低就用拍定價(土地稅法第 30 條)。自己粗估的方式是:公告土地現值,減掉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前次移轉現值與可扣除的改良費用,得到漲價總數額,再依漲幅適用 20%、30%、40% 的累進稅率;持有超過 20 年,超過最低稅率的部分還有減徵。手上有地號、前次移轉現值與年月,可以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土地增值稅試算,算出來的是估計,不是稅單。
作農業使用的農地,這筆稅可能不用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給自然人,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法院拍賣也適用:拍定時要仍在作農業使用,原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的次日起 30 日內,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土地也算農業用地。拍定人不是自然人,或拍定時地上有違規使用,就要照課。
各家放款方怎麼扣增值稅,沒有公開的統一公式;農地會不會因為可能不課徵而少扣,也要直接問。
假設試算:扣設定金額還是扣剩餘本金,結果差十幾倍
假設一塊建地,放款方鑑價 1,200 萬元、願意給 7 成。一胎當初借 600 萬元,設定金額 720 萬元,目前剩餘本金 450 萬元。放款方預估土地增值稅 100 萬元。
| 扣法 | 鑑價 × 成數 | 扣一胎 | 扣增值稅 | 估算可借空間 |
|---|---|---|---|---|
| 扣設定金額(保守) | 1,200 萬 × 7 成 = 840 萬 | 720 萬 | 100 萬 | 20 萬 |
| 扣剩餘本金(寬鬆) | 1,200 萬 × 7 成 = 840 萬 | 450 萬 | 100 萬 | 290 萬 |
7 成是假設的數字。土地沒有法定的通用成數,每家依內規和你的還款能力決定,同一家對建地和農地給的成數也可能差很多。表中是先乘成數再扣稅;如果放款方先從鑑價扣掉 100 萬元增值稅再乘 7 成,兩列各會多出 30 萬元,變成 50 萬與 320 萬。
同一塊地,扣設定金額只剩 20 萬,扣剩餘本金有 290 萬,差了十幾倍。所以可借空間是一個範圍,你拿到的報價落在哪一端,看放款方用哪一種扣法;詢價時直接問「一胎扣設定金額還是剩餘本金」,才比得出差異。如果連寬鬆的算法都所剩不多,先處理一胎(增貸、轉貸,或請求確定後改成普通抵押權)通常比到處問二胎有效。

地目與使用分區:決定誰會收
拍賣時越好賣、法規限制越少的土地,願意收的機構越多。建地最好談;耕地以農會為主要管道,但非會員要看那家農會的逾期放款比率與轄區;持分、原住民保留地這類買方或處分受限的土地,銀行與農會比較可能不收,可能只剩融資公司或民間資金可談。各機構的內規不公開,下面整理的是有明文的限制,實際收不收要逐家問。
先查清楚這塊地是什麼地
台灣土地分兩套系統: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的,看「使用分區」,例如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工業區;在都市計畫範圍外的非都市土地,看「使用分區」加上「使用地類別」,例如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鄉村區的乙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的分區與類別,謄本上就有。謄本這兩欄空白時,可能是都市計畫內的土地,也可能是還沒完成編定的非都市土地,不能看到空白就當成建地(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說明)。都市計畫內的土地,可以先用地號在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查詢系統初步確認,正式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要向縣市政府申請,收費與時間各地不同,例如桃園市每個地號 20 元、通常三個工作天。放款方接不接受網路查詢的截圖,先問清楚。
各類土地的明文限制
| 土地類型 | 有明文的限制 | 放款方評估時會看的事 |
|---|---|---|
| 建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非都市甲、乙、丙種建築用地) | 一胎若是購地貸款,央行規定最高 5 成,且不得另以周轉金加貸 | 鑑價、一胎設定金額、增值稅 |
| 耕地(非都市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的農牧用地) | 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農會對非會員依逾期放款比率可能不收土地 | 拍不掉時公司型放款方不能承受、三七五租約、農舍、違規使用 |
| 都市計畫農業區 | 不屬於法律上的耕地 | 鑑價不確定、分區變更的可能 |
| 工業區土地、丁種建築用地 | 列在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上的,金融機構最高貸 4 成 | 是否在清冊上 |
| 持分土地(分別共有) | 可以只押自己的持分;拍賣時其他共有人可同價優先承購 | 拍賣時好不好賣、使用要跟其他共有人協調 |
| 公同共有(例如未分割的遺產) | 處分要全體同意,一個人不能只押自己那份 | 沒有可以單獨拿去押的持分 |
| 原住民保留地 | 移轉的承受人原則上限原住民 | 拍不掉時放款方不能承受 |
|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 沒有查到一律不能抵押的規定 | 使用受限、不好處分 |
建地:最好談,額度被三道扣除壓低
建地能蓋房子,用途最廣,是銀行最容易接受的土地擔保品。建地多半有人收,額度主要被鑑價、一胎設定金額、增值稅三道扣除壓低。
一胎如果是當年買地時辦的購地貸款,還要多看一條央行規定。依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購地貸款指以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為抵押、用來買這塊地的貸款:借款人要附具體興建計畫,額度最高是買地成本與鑑價較低者的 5 成,其中 1 成要等動工興建後才撥,而且不得在這個額度之外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加貸。央行問答也說明,承作機構不能用提高最高限額的方式加貸。2026 年 9 月 18 日生效的修正,刪除了「切結一定期間內動工」的要求,但興建計畫、5 成上限與 1 成動工款都還在。
所以一胎是購地貸款的,向原銀行增貸周轉多半行不通。換另一家金融機構用同一塊地做周轉用途的二胎,算不算加貸,央行問答沒有直接回答;問答只說明,另以其他擔保品借錢、實際流向購地的,同樣受限。遇到這種情況,請承作機構依你的資金用途說明能不能做。
農地:耕地和都市計畫農業區不一樣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把「耕地」定義為非都市土地中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的農牧用地;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土地屬於農業用地,但不是條文所說的耕地。
第 33 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經許可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例外;自然人買耕地則已經沒有身分限制。放款方如果是公司,拍不掉時不能自己把耕地承受下來,評估會更保守。
耕地有三七五租約的,拍賣時承租人可以用同樣條件優先承買(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外人得標也可能被承租人買走。有農舍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農舍要和坐落用地一起設定抵押、一起移轉,送件時資料要一起準備。
農會是耕地的主要管道,但對非會員有明文限制。依農業部〈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 5 條(2026 年 1 月 28 日修正),農會借給非會員的不動產擔保放款,擔保品要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能收什麼擔保品,再看那家農會信用部的逾期放款比率:
- 未滿 5%:土地、建築物都可以收
- 5% 以上、未滿 10%:只收住宅,或已取得建築執照、雜項執照的建築基地
- 10% 以上:只收住宅
碰到逾期放款比率 5% 以上的農會,非會員拿農地去借就會被擋。例外包括借款人是會員的一親等直系血親或農會員工、農會參加全國農業金庫的聯貸案,以及財務指標好的農會可以把地域擴到一個毗鄰縣市。有農地不等於自動成為會員,會員資格依農會法另外審查。
法規沒有禁止農會承作第二順位,收不收是各農會自己的政策;一胎本來就在農會的,先問原農會增貸最直接。農地成數、農會利率怎麼公告,在農地貸款怎麼辦有更完整的整理。
工業地:先確認是不是工業區閒置土地
金融機構承作「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額度最高為鑑價的 4 成,不得另以周轉金名目加貸。閒置土地指列在經濟部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清冊上的土地,金融機構透過聯徵中心查詢。這條看的是擔保品,不看用途,拿閒置土地借營運周轉金同樣受限。
土地已經動工興建開發,或借款人附具體興建開發計畫並切結一年內動工,就不受這個限制;已經不屬於閒置土地的也不受限。非都市的丁種建築用地是工業用地,歸在這一類:在清冊上才受 4 成限制,不在清冊上的回到各機構內規。
持分土地:法律允許,願意收的人少
民法第 819 條規定,各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謄本上寫「權利範圍 3 分之 1」這種分別共有的持分,法律上可以單獨拿去設定抵押,不必其他共有人同意。
願意收的機構少,跟拍賣有關。持分是整筆地的一個比例,不是畫好的一塊,買到的人要跟其他共有人協調怎麼用;土地法第 34-1 條又讓其他共有人可以用同樣價格優先承購(拍定人本身就是共有人時除外),外人投標的意願可能因此降低。銀行與農會可能要求全體共有人一起設定;只押自己那份,可能只剩融資公司或民間資金可談,額度與成本都比較差。
謄本寫「公同共有」的(常見於還沒分割的遺產),民法第 828 條規定處分要全體同意,一個人不能只押自己那份。持分的估值與扣法,可以看持分房屋二胎的說明,土地的道理相同。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
私人所有、依法可以處分的道路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沒有查到一律不能設定抵押的規定;但它們的使用受限,買來不能自由開發,放款方估價會很保守,收不收要個別問。
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所有權後可以設定抵押,但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移轉的承受人原則上限原住民,拍不掉時一般放款方不能自己承受,願意收的機構也因此少。
央行規定管不到融資公司
上面幾條央行規定,適用對象是規定裡定義的金融機構: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及保險公司。融資公司不在其中,不受這些成數上限拘束,成數、利率由自己決定。
融資公司通常能借得比較多、審得比較寬,相對的利率與費用也比較高。民法 16% 的利率上限仍然適用在融資公司,後面教的換算方法也一樣用得上。

去哪裡借比較不吃虧:照這個順序問
土地已經有一胎,可以先在第一順位想辦法,再往後找:
- 問原本的一胎機構能不能增貸。 原本的最高限額抵押權還沒確定、新借款在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增貸後總額還在設定金額內,而且銀行同意,就可能不用重新設定;超過設定金額要辦變更登記,增加的部分要繳登記費。增貸那一筆的利率與費用是重新談的,不一定沿用一胎。一胎是購地貸款的,央行規定不得另以周轉金加貸,這一步多半走不通。
- 考慮轉貸,一次借足。 換一家願意給較高鑑價或成數的銀行、農會,把舊貸款還掉、重新設定第一順位。要算的是舊貸款的提前清償違約金、代書費、鑑價費與新的設定登記費,跟每年省下的利息比。設定登記費本身不高,依土地法第 76 條按設定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設定 720 萬元是 7,200 元,另加書狀費(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說明);代書費與鑑價費沒有官方統一價格,請對方列在報價裡。回本怎麼算,可以參考轉貸回本月數的算法。
- 找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做二胎。 願意以土地做二胎的銀行不多,建地機會較大。土地二胎沒有公開的行情可以對照,二胎房貸利率整理列的是房屋二胎的公開條件,可以當作詢價時的參考起點。
- 最後才是融資公司或民間資金。 耕地、持分,或銀行嫌額度太小的案子,可能只剩這一層。能借到錢,但一定要把報價換成年成本,也要看清楚擔保方式再簽。
這個順序不是絕對。一胎機構不願增貸、轉貸的違約金又很高時,直接找二胎反而可能比較划算;這時就用下面的年成本算法,比較直接做二胎和轉貸哪個省。

利率和費用怎麼比:全部換成年成本
報價常見的三種寫法
銀行報價多半寫年利率,例如「年利率 3.5% 起」。農會會公告放款利率,擔保放款常是以基準利率加碼計價(例如下營區農會的放款利率公告),可以直接問加碼後是多少。融資公司與民間常用「月息幾分」,1 分是每月 1%,乘 12 是年 12%。
利率之外,費用名目很多:開辦費、手續費、服務費、帳戶管理費(每月收)、徵信費、鑑價費。有些直接從撥款金額裡先扣,例如借 200 萬元、實拿 188 萬元。名目不同,影響一樣,都會讓實際負擔高於帳面利率。
總費用年百分率:把費用攤進利率
總費用年百分率,是把利息加上必須付的費用,換算成一個年百分比。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之 1 要求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的交易時,在廣告上明示總費用的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主管機關訂定。
銀行業的標準由金管會訂定,用內部報酬率法計算。不算進去的有四類:違約才會發生的費用(例如逾期違約金)、不是業者要求而且你可以自己選的(例如自己找的代書)、和清償有關而且你是直接受益人的,以及取得或清償貸款非必要的支出;條文還舉了擔保物的火險、地震險與設定費。開辦費、帳管費這類不付就借不到的費用要算進去,鑑價費則看是不是非付不可。農會、漁會另有農業部訂的對應標準。
融資公司要不要揭露,看業者與借款性質。金管會已陸續公告把部分融資租賃業納入管理,第一批 2025 年 9 月 15 日、第二批 2026 年 3 月 15 日起適用(金管會新聞稿);依金融服務業廣告辦法第 4 條,這些業者對金融消費者表示總費用時要用年百分率。沒被公告的業者,或借款是拿去做生意周轉的,報價單上不一定有這個數字。拿不到就向業者要還款明細表,自己算。
三份假設報價,換算後排名整個翻過來
以下三份報價都借 200 萬元,是假設的條件,用來示範換算。
| 報價 | 帳面寫法 | 費用 | 還款方式 | 月利率 × 12 | 有效年利率(按月複利) |
|---|---|---|---|---|---|
| 甲 | 月息 0.9 分(年 10.8%) | 手續費 6%,撥款時先扣 | 36 期本息平均攤還 | 約 15.1% | 約 16.2% |
| 乙 | 年利率 13% | 每月帳管費 1,500 元 | 36 期本息平均攤還 | 約 14.5% | 約 15.6% |
| 丙 | 月息 1 分(年 12%) | 手續費 5%,撥款時先扣 | 每月繳息,第 12 個月連本金一起還 | 約 17.5% | 約 19.0% |
只看帳面,甲最便宜;把費用攤進去,甲反而比乙貴。手續費先扣的方案容易被低估,因為你是用少拿的錢付全額的利息。期間越短,同一筆手續費攤到每年的成本越高,丙就是這種情況。丙付出的利息加手續費總共 34 萬元,比甲、乙都少,但一年後要一次還 200 萬元,到時候借不到新的錢,就得再找下一筆。
兩欄的差別在要不要算複利。法條的公式以年為時間單位;金管會准予備查的銀行公會計算範例,是先求出月利率再乘 12,也就是左邊那一欄的算法。按月複利的有效年利率會比它高一些。比價時,每份報價都用同一種算法。
不想手算,可以用 Excel 或 Google 試算表的 RATE 函數。以甲為例,每月應繳 65,288 元、實拿 188 萬元:
- 月利率:
=RATE(36, -65288, 1880000) - 月利率 × 12:把月利率乘以 12
- 有效年利率:
=(1+月利率)^12-1
每期付款金額,向業者要還款明細表就有。乙那種每月另收帳管費的,把帳管費加進每期付款金額再算。
16% 這條線怎麼用
照本文建議的有效年利率算,三份報價只有乙在 16% 以內。甲按月利率乘 12 是 15.1%,按月複利是 16.2%,用比較嚴格的算法已經超過;丙兩種算法都超過。
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這是 2021 年 7 月 20 日施行的修正,以前是「無請求權」;修法說明的方向是,已經付出去的超額利息可以請求返還、還沒付的可以拒付,實際能要回多少仍看個案。第 206 條又規定,債權人不得用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超過限度的利益:預扣手續費、服務費這類名目,法院可能把它當成變相的利息。
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嘉簡字第 590 號判決是一個例子。法院引用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1306 號的見解:預扣的利息或服務費沒有實際交給借款人,不能算進借款本金。那件案子預扣的是利息,出借人也無法證明交付全額,法院就以借款人實拿的金額當本金,按週年 16%、逐日單利重算利息。這是地方法院的單一個案,結果跟雙方的舉證有關,其他法院不一定同樣認定。
法院在這件案子用的是單利,費用算不算利息也看實質,所以有效年利率超過 16%,不等於契約一定違法;低於 16%,也不保證每一項費用都合法。按月複利的有效年利率是比較嚴格的算法,拿它當簽約前的安全線:用它算在 16% 以內,用月利率乘 12 算也一定在 16% 以內。房博士自有資金放款也是用這個算法:年利率連同費用,以有效年利率計算在 16% 以內。
簽約前看清楚擔保方式
走到融資公司或民間這一層,除了利率,還要看對方要你用什麼方式擔保。一般的抵押權設定後,土地仍在你名下,還不出來要經法院拍賣,拍賣價金還完債還有剩,會還給你。下面幾種安排不一樣:
- 流抵約款: 約定到期不還,土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給債權人。依民法第 873 條之 1,這個約定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移轉時仍要清算,土地價值超過債權的部分要還給你。
- 買賣預告登記: 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登記後你再賣、再押,只要妨礙對方的請求權就無效,土地實際上很難再處分;錢還清了,登記也不會自己消失,要對方配合塗銷。細節可以看預告登記是什麼。
- 先過戶或信託給對方: 所有權或管理處分權先到對方名下,對方如果把土地賣給別人,你只能依契約向對方追究,要拿回土地很難。
簽約前看清楚登記申請書上寫的登記種類(抵押權設定、預告登記、所有權移轉、信託)與權利人;印鑑證明、權狀正本與空白的委託書,不要交給說不清楚用途的人。

土地借來的錢拿去買房,會被央行管制嗎?
土地貸款本身通常不在管制內,但錢拿去買房,管制會跟著資金走。
央行規定管的不動產抵押貸款,是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與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這幾類。用名下土地借周轉金,只要土地不是工業區閒置土地、借款也不是用來買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就不屬於這幾類。依央行問答,算你有幾戶房貸時,看的是以房屋為擔保、用途為購置不動產的貸款;單純以土地擔保的周轉貸款,原則上不算一戶房貸。
不過央行問答也說明,用其他擔保品借來的錢,如果實際拿去買受管制的房子,這筆錢加上新房子的房貸,合計不能超過那一戶的成數上限,銀行會要你切結用途,貸後也會查核。例如已有一戶房貸的自然人買第二戶,依 2026 年 9 月 18 日生效的規定,上限是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的 7 成,而且不得有寬限期;土地借的錢加上新房貸,合計也不能超過這 7 成。
所以申請土地貸款時,資金用途要照實寫。放款方是依你填的用途評估,用途不實,日後就會變成違約或爭議。
土地二胎繳不出來,土地會怎麼被處理?
二胎遲繳後,放款方可以依約主張全部到期,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的土地。拍賣價金依前面的順序分配:執行費用與這塊地的稅捐先扣,接著還一胎,剩下的才輪到二胎;不夠還的部分,借款人仍然要還。
二胎殘值很薄時,拍賣不一定拍得下去。依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拍賣最低價不夠清償一胎等優先債權與執行費用時,法院會通知聲請拍賣的債權人;債權人要在 7 日內證明拍賣後還有剩,或自己指定更高的最低價並承諾沒人買時負擔費用,否則查封會被撤銷。一胎自己聲請拍賣就不受這個限制。拍不掉時再降價拍賣,依第 92 條每次減價不得超過 20%。耕地還受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限制,公司不能承受,能出價的對象會受影響。
如果你已經借了、現在開始繳不出來,該看的是違約金、本票裁定、協商與轉貸,請直接看二胎遲繳怎麼辦。
送件前先備齊這些資料
不管找哪一層,先把這些準備好,詢價會快很多,也比較能比出真實條件:
- 最新的土地登記謄本(看面積、權利範圍、一胎設定金額;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也在上面)
- 都市計畫內土地的使用分區證明
- 一胎的餘額證明,以及一胎的借款契約:看有沒有約定確定期日、擔保範圍,以及有沒有把另設抵押列為違約或提前到期的條件
- 最近一期地價稅單,讓放款方確認沒有欠稅
- 耕地:有沒有三七五租約、農舍的建照或使照,地上有沒有違規使用
- 持分土地:其他共有人的資料,以及共有人是否願意一起設定
- 收入與還款來源說明,以及借款用途
這塊地能不能談、大概落在哪個範圍,也可以先加房博士 LINE 評估,再決定要不要送件。
參考資料
以下來源的查閱日期皆為 2026-10-10;有發布、修正或生效日期的分別註明。
- 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修正規定,2026-09-17 發布、2026-09-18 生效
- 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2026-09-18 生效版本,頁面日期 2026-09-17
- 中央銀行,修正規定新聞稿,2026-09-17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205 條(2021-07-20 施行修正)、第 206 條、第 819 條、第 828 條、第 865 條、第 873 條之 1、第 874 條
- 法務部主管法規系統,民法第 881 條之 1 以下(最高限額抵押權)
- 立法院,民法第 205 條修正說明,2021 年修法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稅捐稽徵法第 6 條
- 財政部主管法規系統,〈稅捐稽徵法第 6 條修正條文適用時點、範圍及執行釋疑〉,2007 年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強制執行費用優先受償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30、39-2 條)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法拍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把握期限,頁面更新 2024-12-31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土地增值稅試算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33 條、全文(第 18、3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
- 農業部主管法規系統,〈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2026-01-28 修正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第 76 條、第 79 條之 1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2025-01-13 修正
-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謄本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說明,2019-08-29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辦說明,2026-07-03
- 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登記規費說明,頁面更新 2024-08-21
- 下營區農會,放款利率公告,2025-03-10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之 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2005-08-15 發布、2006-01-01 施行
- 金管會銀行局法規系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金管會 2005-11-30 函准備查
- 農業部主管法規系統,〈農業金融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應揭示之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標準〉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最近修正 2025-06-3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擴大納入融資租賃業新聞稿,2026-07-30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 年度嘉簡字第 590 號民事判決,2025-02-20
- 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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