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租出去,每個月有租金進帳,聽起來對借錢是加分。可是真要拿這間房子去周轉,你擔心的可能是:租客還住在裡面,銀行會不會乾脆不收?鑑價會不會被砍一刀?
放款方會不會卡你,取決於萬一哪天還不出來、房子進了法拍,買家要不要連租客一起接手。這跟你那份租約簽在抵押權之前還是之後、還剩幾年、租金跟行情差多少有關,也連帶決定原銀行增貸、換銀行轉貸、二胎、原屋融資哪一條比較好走。
有租客不代表借不到。租約簽在原房貸之後、租期不長、租金合行情,放款方的顧慮就小;反過來,租約比抵押權還早、一綁好幾年、租金又遠低於行情,就可能被壓低鑑價或成數,甚至不承作。如果房子是用青安或簽過自住切結的貸款買的,出租這件事本身就要先處理。

放款方在意的是:房子法拍時,租客請不請得走
房屋抵押貸款的最後保障是那間房子。借款人正常繳款時,房子有沒有出租,放款方不太受影響;它在意的是最壞的情況:繳不出錢、房子被聲請拍賣時,拍得到多少錢。
法拍時,法院除了賣房子,還要決定能不能把房子「點交」,也就是由法院把占用的人請出去、把房子交到買家手上。如果屋內有一份有效、而且必須由買家承受的租約,買家買到的是一間要等租約跑完才能自住或重新出租的房子,出價自然保守。
這背後有兩條規定。民法第 425 條俗稱「買賣不破租賃」:房子交給租客住了以後,就算房東把房子賣掉,租約對新屋主仍然有效。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把同樣的原則用在法拍:原有的租賃關係跟著房子移轉給買家;例外是租約成立在設定抵押權之後、又影響到抵押權,法院可以先除去租約再拍賣。
所以放款方看你的租約,主要看三件事:這份租約跟抵押權誰先誰後、還剩多久、租金合不合行情。

租約簽在抵押權設定之前或之後,差在哪裡
抵押權設定,是把「這間房子擔保這筆借款」登記在地政事務所,登記後會出現在建物謄本的「他項權利部」,上面有登記日期。拿這個日期跟租約的起租日、交屋日對照,就知道誰先誰後。謄本怎麼看,可以參考謄本與權狀的基本說明。

先設定抵押、後簽租約:法院有機會把租約拿掉再拍
民法第 866 條允許屋主設定抵押權之後再把房子出租,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如果租約妨礙放款方實行抵押權,法院可以除去租約後再拍賣。
除去不會自動發生。法院要判斷租約是否讓房子價值減少、使抵押債權拿不回全額,常用的依據是帶著租約拍賣時沒有人買,或出價不夠清償(釋字第 304 號理由書;強制執行事件注意事項第 57 點與行政執行署的決定,可見法務部整理的民法第 866 條相關函釋)。程序上的一種走法是:第一次拍賣依租約記載不點交,流標後,抵押權人以租約影響抵押權為由聲請除去,改成點交再拍,司法院也有〈聲請除去租賃權拍賣狀〉範本。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流標一次,流標後聲請也不保證照准。
對租客來說,這代表他的租約在法拍時可能保不住。591 新聞因此提醒租客簽約前先看謄本,確認房子是不是已經設定抵押。
先簽租約、後設定抵押:租約跟著房子走
租約如果在抵押權設定前就已存在、租客也住進去了,放款方不能用第 866 條把它拿掉,法拍買家要承受這份租約到租期結束。
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有個例外:沒有公證、租期超過五年或沒有約定期限的不動產租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這不代表租約無效,也不代表執行法院能在拍賣程序裡直接把它除去。行政執行署 107 年度署聲議字第 78 號決定(收在上面那份法務部函釋清單)指出,執行機關准不准除去租約,並不確定租約到底存不存在;真有爭執,要另外打官司解決。
嘉義地院一審判決:30 年、月租 1,000 元的租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22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7 月 9 日,第一審)可以看出放款方怕的是什麼。
屋主在 2014 年 12 月向銀行借款並設定抵押,當時簽了一份銀行打字製作的切結書,寫明設定抵押時房子沒有任何租賃關係。後來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屋主在執行程序中陳報一份 2014 年 4 月就簽好的租約:承租人是一家公司,租期 30 年,每月租金 1,000 元。銀行起訴請求確認租約不存在,法院依 111 到 113 年度的租金收據和扣繳憑單,認定租約存在,判銀行敗訴;那張切結書被認為是銀行的定型化條款,不足以推翻。
一份比抵押權早、租期很長、租金遠低於行情的租約,會讓放款方在法拍時很被動,這也是申請時放款方會要你交代租賃狀況、甚至簽書面聲明的原因。這是一審判決,有沒有上訴、最後怎麼確定,本文沒有查到。
同一份租約,對不同的放款方可能一前一後
「租約在抵押之前或之後」是跟某一筆抵押權比,不是跟房子比。舉一個時間軸:2018 年買房時向銀行貸款並設定抵押,2023 年把房子出租,2026 年需要一筆錢周轉。

| 借法 | 擔保這筆錢的抵押權 | 2023 年的租約對它來說 |
|---|---|---|
| 向原銀行增貸,在原抵押權擔保範圍內 | 2018 年登記的那一筆 | 簽在之後,法拍時有機會被除去 |
| 向原銀行增貸,超過原本的最高限額 | 增加的部分另外設定,或辦內容變更 | 另外設定的部分,租約比它早;辦內容變更的,查不到明確見解 |
| 換到另一家銀行轉貸 | 2026 年新銀行設定的抵押權 | 簽在之前 |
| 另找機構辦二胎 | 2026 年新登記的第二順位 | 對二胎簽在之前;但對還在的 2018 年一胎簽在之後,法拍時仍可能被除去 |
| 房子沒有貸款,辦原屋融資 | 2026 年新登記的第一順位 | 簽在之前,買家原則上要承受 |
原銀行增貸。 銀行房貸多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它擔保的是一定範圍內、不超過最高限額的債權,不限於當初那一筆。代書業者的說明提到,銀行一般把設定金額訂在貸款金額的 1.2 倍,在設定金額內增貸不必再設定一次。不過金額只是條件之一,新借款還要:
- 屬於謄本與契約約定的擔保債權範圍。
- 發生在原抵押權的債權「確定」之前。約定的確定期日到了,或發生民法第 881 條之 12列的事由,之後的新借款就不再由這筆抵押權擔保。
- 本金連同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合計不超過最高限額。
三項都符合,擔保增貸的仍是 2018 年那筆抵押權,租約對它來說就是後簽的。這幾項看謄本的登記內容,或直接問銀行。
超過最高限額。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5 條第 2 項,增加擔保金額時,除非後順位權利人同意辦內容變更,增加的部分要另外設定。另外設定的那一筆是現在才登記,租約比它早。如果辦的是內容變更,增加的部分能不能壓過變更前就存在的租約,目前查不到法院或地政機關的明確見解,保守看,就當成租約比它早。
轉貸。 中國信託的轉貸說明寫的流程是:新銀行先設定第二順位,代償舊房貸後,塗銷舊銀行的抵押權,新銀行升為第一順位。新抵押權是 2026 年設定的,原本晚於舊房貸的租約,對新銀行就變成在前;新銀行後來排到第一順位,登記日期也不會回到 2018 年。另一種做法是債權連同抵押權一起讓與給新銀行,原本的登記先後不變,但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讓與另有條件(民法第 881 條之 8),換銀行前先問清楚新銀行用哪一種方式。
二胎。 二胎的抵押權是現在新設定的,租約比它早。但只要 2018 年的一胎還在,租約對一胎就是後簽的。法拍時一胎、二胎從同一筆拍賣價金受償,執行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以租約影響一胎為由除去它;行政執行署就有一胎、二胎抵押權人在流標後一起申請除去租約、被認定合法的案例(98 年度署聲議字第 261 號,該案租約晚於兩筆抵押權)。二胎能不能單獨援引一胎來聲請,查不到直接的裁判。一胎如果在拍賣前已經還清塗銷,剩下的二胎設定在租約之後,沒有更早的抵押權可以援引,這層除去的機會也跟著消失;這是依條文推得的結果,同樣沒有找到直接案例。
租期和租金高低,怎麼影響鑑價與能借多少
先用「鑑價 × 核准成數 − 現有貸款餘額」,可以抓出這間房子當擔保品撐得起多少空間。鑑價是放款方估這間房子值多少,成數是它願意借到鑑價的幾成,這部分在貸款成數與鑑價的說明有完整解釋。租約影響的,主要是放款方對「法拍時賣得掉多少」的判斷,結果可能反映在鑑價、成數,或乾脆不承作。
各家放款方怎麼處理沒有公開的統一標準。從法拍時買家要承擔什麼來看,會影響判斷的有這幾項:
- 剩下的租期。 租約拿不掉時,剩餘租期就是法拍買家要等的時間。剩幾個月和剩好幾年,對買家的意義完全不同。
- 租金跟行情比。 租金接近行情,買家接手後至少有一份正常的租金收入;租金遠低於行情又綁很多年,買家等於接下一個長期虧本的合約,嘉義那件判決就是極端例子。
- 有沒有公證、有沒有約定期限。 這只在租約早於抵押權時有差:經過公證的長期租約,買家原則上要承受;沒公證又超過五年或沒定期限的,雖然有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的例外,實際處理仍可能要打官司。租約晚於抵押權的話,有沒有公證,法院都可能除去。
- 實際住的是誰。 租約上的承租人、實際住戶、有沒有轉租,放款方會想對得起來。
用一組假設數字看鑑價變動的影響,不代表任何放款方的實際條件:
房子鑑價 1,200 萬元,放款方核准 8 成,現有房貸餘額 600 萬元:1,200 萬 × 80% − 600 萬 = 360 萬元。如果因為租約狀況,鑑價保守估成 1,100 萬元:1,100 萬 × 80% − 600 萬 = 280 萬元。
在這組假設下,鑑價每少 100 萬元,可借空間就少 80 萬元;成數被調低也是同樣的效果。這個算法只看擔保品,實際核准多少還要看你的收入與負債比,原房貸如果屬於央行管制的購屋貸款,增貸也有額度限制,所以算出來的是上限,不是一定借得到的數字。

隔成套房分租的房子
整戶隔成好幾間套房分租,放款方要看的就不只一份租約。目前查不到銀行或鑑價業者公開的統一處理方式,不能說一定扣價或一定不收,但這幾件事會被看到:
- 每份租約分開看。 起租日、交屋日、租的範圍、到期日、有沒有公證、有沒有轉租,都要逐份比,不能把全屋當成同一個租期。
- 法定用途與使用現況。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要求估價時確認法定用途、使用管制與實際現況。頂樓、陽台增建不會因為有門牌、有房屋稅籍或有人住,就變成可以抵押的合法面積。
- 隔間有沒有依規定申請。 變更固定的分間牆,在供公眾使用或主管機關指定的建築物,要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該辦沒辦,可能要補正、改善或拆除。
送件前把全部租約、裝修許可或竣工圖(如果有)準備好,主動說明格局,比等鑑價人員到現場才發現好談。
請租客一起簽聲明,有用嗎
租約已經比抵押權早、法拍時拿不掉,能做的事之一,是看放款方有沒有讓租客一起簽的表單。這類文件確實存在:元大銀行公開的契約文件附有〈不動產擔保物使用狀況切結書〉,出租欄位約定租約變更或續約要銀行同意,實行抵押權時由屋主與承租人同意終止租約、在通知後一個月內遷出。這是部分銀行的做法,不代表每家都會要求,也不代表簽了就一定核貸。
它的效力也有限。租客本人簽的約定,可能讓放款方多一個請租客遷出的契約依據;但它不會改變謄本上的登記日期,也不能直接讓執行法院除去一份比抵押權早的租約,法拍能不能點交,仍要照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判斷。
實際的做法是向放款方要它自己的正式表單,確認要不要租客共同簽名,不要自己寫一張「放棄租賃權」的聲明就以為解決了。租客沒有義務配合,條件要好好談,不能為了借錢逼租客簽。至於屋主自己簽「沒有租約」的聲明,綁不住真的有租約的租客,嘉義那件判決就是例子。
增貸、轉貸、二胎、原屋融資:租約還在時怎麼選
增貸、二胎、原屋融資的定義,在原屋融資的說明有完整介紹:增貸是向原本的房貸銀行加借;轉貸是換到另一家銀行,由新銀行代償舊房貸,有時順便多借一些;二胎是不動原本的房貸,另外找機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原屋融資是房子沒有貸款,拿去設定第一順位。
原銀行增貸:租約簽在原房貸之後時,先問這條
如果租約是在原房貸設定之後才簽,對原銀行來說,它屬於法拍時可以聲請除去的那一種,銀行的擔保位置相對完整。增貸只要符合前面說的最高限額條件,也不必重新設定。
但這條路還有兩道關卡。第一是收入:增貸要重新鑑價、重新看收入和負債比,租約本身不一定是阻礙,你的收入和還款紀錄仍要撐得起新的額度。
第二是央行的信用管制。出租的房子多半不是你自住的那一戶,如果當初的房貸屬於央行管制的購屋貸款(例如第 2 戶購屋貸款),央行的增貸問答規定:撥款後 3 年內,原則上只能就提前多還的本金、以及原貸款沒有貸滿上限的差額來增貸;滿 3 年後,增貸加原本的餘額不能超過管制成數。這類增貸沒有寬限期,還要切結資金不會拿去買受管制的不動產。第 2 戶購屋貸款的上限從 2026 年 9 月 18 日起調為 7 成,第 3 戶以上仍是 3 成;9 月 17 日以前撥款、原條件比較嚴的舊案,切結用途後可以比照新規定向原銀行增貸。原貸款如果不是管制的購屋貸款,就不套這組成數,但銀行自己的內規仍可能更嚴。
換銀行轉貸:額度可能多一些,但租約會變成在前
轉貸是新銀行重新設定抵押權,原本晚於舊房貸的租約,對新銀行就變成在前,法拍時拿不掉。也就是說,你在原銀行手上那個「租約簽在之後」的優勢,換銀行就沒了,新銀行會像原屋融資一樣仔細看租期和租金。
所以租約簽在原房貸之後的人,單看租約這一點,原銀行增貸比轉貸有利;轉貸本身還有違約金、設定費等成本,划不划算可以看轉貸成本與回本月數的試算。
二胎:原銀行不加借或額度不夠時
二胎排在原房貸後面,法拍時一胎先拿回本金利息,剩下的才輪到它,所以它會同時看「房子扣掉一胎後還剩多少」和「租約會不會讓法拍價打折」。前面提過,一胎還在時,租約對一胎是後簽的,法拍時仍有被除去的可能,因此二胎面對的租約風險不一定比原屋融資大。這個可能性建立在一胎繼續存在;你如果打算先還清一胎,它就跟著消失。
二胎利率比銀行房貸高,各類機構的行情可以參考二胎房貸利率整理。不論找誰借,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 16% 的部分無效。比較方案時,把手續費、開辦費這些費用一起換算成一年的總成本來看,只比利率會低估實際負擔。
原屋融資:房子沒貸款,但租約會被看得最仔細
房子沒有貸款,新設定的是第一順位,這是原屋融資的優勢。但租約比這筆抵押權早,前面也沒有其他抵押權可以援引,放款方等於直接面對一份法拍時拿不掉的租約,因此會把租期和租金看得特別仔細。剩餘租期短、租金合行情的租約,影響相對小;長租又低租金的,就要有被扣價或不承作的心理準備。
還沒出租:先借,再租
如果房子還空著、打算之後出租,先把抵押設定好再簽租約,租約就會落在抵押權之後,對放款方的影響最小。要注意兩件事:一是先看清楚借款契約有沒有限定自住的條款;二是之後簽租約時,租客可能會看謄本,看到已經設定抵押,會問清楚法拍時自己的處境,坦白說明比較談得下去。
| 你的情況 | 比較好走的方向 | 要先確認的事 |
|---|---|---|
| 有原房貸,租約簽在原房貸之後 | 先問原銀行增貸 | 新借款是否在原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收入與負債比;原貸是否屬央行管制的購屋貸款 |
| 原銀行不加借,想換銀行多借 | 轉貸 | 租約對新銀行變成在前;違約金與轉貸成本 |
| 有原房貸,銀行不加借或額度不夠 | 二胎 | 鑑價扣掉一胎餘額後的空間;一胎是否繼續存在;租約剩餘租期與租金 |
| 房子沒貸款,租客住著 | 原屋融資 | 租約剩餘租期、租金是否合行情、有沒有公證 |
| 房子還空著,打算出租 | 先設定抵押,再簽租約 | 借款契約有沒有自住限制 |
| 租約已到期、租客搬走 | 當成一般增貸或原屋融資處理 | 這篇的租約判斷用不上 |

租金收入能不能算進還款能力
租金收入可以拿來佐證還款能力,但各家放款方採不採計、怎麼採計並不一致,查不到公開的折算比例或最低入帳月數。有銀行把它寫進申請流程:中國信託房貸線上申請指引的財力證明欄位裡,租金收入一項要求提供租賃契約。準備文件的目標,是讓放款方相信這筆租金穩定、真實、會持續。
可以準備的資料:
- 租約。 起租日、到期日、月租金、雙方資料都要清楚;有公證的話一起附上。
- 租金入帳紀錄。 租客每月匯款進同一個帳戶的存摺明細,比收現金容易被採信。
- 報稅資料。 你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的租賃所得紀錄。
- 房屋的權狀與謄本。 證明出租的是你名下的房子。
租給誰,報稅資料上看到的也不一樣。承租人是公司、行號這類扣繳單位時,付租金要依規定扣繳 10% 稅款並向國稅局申報,會有扣繳憑單(所得稅法第 88 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租給一般個人自住,房客不是扣繳義務人,就沒有這張憑單,只能靠你自己的申報資料、租約和入帳明細證明。
申報的「租賃所得」也不等於實收租金。依國稅局公布的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拿不出實際費用憑證時,可以直接減除租金收入的 43% 作為必要費用。假設月租 2 萬元、一年 24 萬元,申報的租賃所得是 24 萬 × 57% = 13.68 萬元。放款方如果只看所得資料,看到的數字比存摺上的租金少了四成多,租約和入帳明細就要一起拿出來對照。嘉義那件判決裡,銀行也拿屋主所得資料上的租金收入,主張跟租約對不上。
租金本來就應該申報,申報也不會讓持有稅變重。房屋稅、地價稅會變,原因是房子出租、不再自住:出租的房子不能用自住房屋稅率,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無出租」的條件(土地稅法第 9 條)。依 2024 年 7 月施行的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出租且申報的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房屋稅率是 1.5% 到 2.4%;沒申報或沒達標準,就歸到其他非自住住家,法定 2% 到 4.8%,實際由各縣市訂定,例如新竹市稅務局說明的一般非自住是 2.6% 到 4.8%。要適用出租的優惠稅率,得在每年 3 月 22 日前(遇假日順延)檢附租約向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財政部說明),這跟 5 月報所得稅是兩件事。更完整的規則在房屋稅、地價稅與貸款的整理。
青安或簽過自住切結的房子拿去出租,會怎樣
青安貸款是給自住購屋的優惠,房子租出去,先碰到的是補貼和貸款條件的問題,跟你要不要再借錢無關。
青安從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改為 3.0 版,財政部國庫署問答集寫明受理到 2029 年 7 月 31 日,核貸時要簽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查到非自住使用,從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多領的補貼由銀行追回,並依切結書和借款契約重新核定貸款條件。銀行在貸後管理發現疑似違規,可以先書面通知,14 天後停補;借款人提出自住佐證、經確認後可以恢復。
哪些算出租?問答集第 22 題寫明,房間分租、整層或整戶出租、頂樓加蓋出租,都影響居住空間的自住事實,不符規定。只把屋頂或外牆租給人裝太陽光電、不影響室內居住空間的,經銀行確認仍算自住(第 31 題)。
自住切結是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對新貸戶要求的(國庫署首波查核新聞稿),更早核貸的案件同樣在查核範圍內,但適用哪些條款,要看你當年簽的契約。重新核定後利率、寬限期、年限怎麼調,沒有統一的公開規則,依各銀行契約與個案而定。另外,2026 年 7 月 31 日以前撥貸的青安案件,不能用改貸、增貸或轉貸他行的方式提高原本的青安額度(問答集第 14 題),要多借的部分就不會是青安優惠。
如果你是因為需要錢才把青安房租出去,先把補貼被追回、貸款條件可能調整後的月付金,跟每月租金放在一起算。比較穩的做法是出租前先找承貸銀行談,而不是租了以後等查核。新青安的條件整理在青安貸款的完整說明。
內政部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也有類似限制。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2 條,受補貼的住宅要全部自住;第 13 條把「非全部作自住使用」列為停止補貼的事由,所以只租出一個房間也算。主管機關從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那天以後多領的部分由承貸銀行通知限期返還,不計利息,可以申請分期,最長 6 個月;逾期不還由地方主管機關追繳。申請條件可以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整理。其他房貸或首購優惠如果有自住條件,出租後會怎樣,寫在你簽的切結書和借款契約裡,先把那幾頁翻出來看。
申請新貸款時,放款方若請你簽「設定抵押時沒有租賃關係」這類聲明,房子有出租就照實說。不實的切結可能讓你違約,被要求提前還款或賠償;嘉義那件判決裡,銀行和屋主、租客就為了這件事打了一場確認租約存不存在的官司。
交給包租代管、簽了長期包租約,放款方怎麼看
包租時你的承租人是業者,代管時承租人仍是房客本人,放款方要看的租約因此不同。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包租業是「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的業者,代管業是受出租人委託管理出租住宅的業者。
包租:放款方要看的是你跟包租業者簽的那份包租約,一樣比對它跟抵押權的先後、租期和租金。以社宅包租代管為例,2025 年 8 月 27 日生效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執行要點規定,包租約原則 3 年,包租和轉租的租金都不得超過評定的市場租金,業者不得賺價差;「業者用市價 8 折承租」是第 4 期的規定,已經簽的舊約租金要看原本的契約。轉租給房客的租約至少 1 年,最長不能超過包租約的截止日,所以包租約到期時,轉租約也跟著到期;房客不搬,仍要走合法程序請求返還,不能自己換鎖。要點另規定一個門牌出租一戶、不得分租,隔成套房的房子不能加入;出租人有出售計畫的,業者可以不受理;房子設定抵押時怎麼處理,目前讀到的要點與契約範本沒有統一條款。
代管:租約仍是你直接跟房客簽,業者只是幫你管理,放款方看的就是那份租約,跟一般出租差不多。
包租代管另有所得稅優惠。依條例第 17 條,個人把住宅出租給包租業轉租或委託代管業管理、契約約定供居住 1 年以上,每屋每月租金中不超過 6,000 元的部分免稅,超過 6,000 元到 2 萬元的部分可以減除 53% 的費用;這項優惠已延長到 2028 年 6 月 26 日(立法院 2023 年 5 月 12 日院會紀錄)。假設月租 2 萬元、全年符合條件、沒有費用憑證:每月計入所得的是 14,000 × 47% = 6,580 元,一年 78,960 元,比前面一般出租算出的 13.68 萬元還低,跟實收的 24 萬元差得更多。拿報稅資料佐證收入時,包租約和入帳紀錄要一起附上說明。
如果你簽的是長期包租約,送件前先找出合約裡提前終止、出售或設定抵押時的約定,這些條款會影響放款方怎麼看這份租約。
鑑價要進屋,租客不配合怎麼辦
鑑價人員進屋,是為了確認屋況、格局、有沒有增建或漏水這些從謄本看不出來的狀況。房子租出去以後,租期內是租客在使用,你要進屋得先跟租客約好;租約如果有寫房東進屋前的通知方式,就照約定來。
比較順的做法:
- 先跟租客說清楚原因,是銀行或放款方來估價,看一下屋況,不是要賣房也不是要趕人。
- 讓租客挑方便的時段,你自己陪同到場,鑑價人員看完就走。
- 事先跟放款方確認大概要看哪些地方,避免同一天約了又要再約第二次。
如果租客怎麼談都不願意,先如實告訴放款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 條要求現場勘察,但也允許無法進入室內時,在估價報告裡寫明這項限制,所以估價報告還是做得出來。放款方收不收這種報告、要不要補照片或改天補看、會不會因此調低額度,各家做法不同,送件前先問。不要沒經過租客同意就自己開門帶人進去,這會讓你跟租客之間多出另一筆糾紛。
送件前,先把這幾樣東西找出來
| 資料 | 要看什麼 | 為什麼 |
|---|---|---|
| 建物謄本 | 他項權利部的抵押權登記日期、種類、擔保金額 | 跟租約比先後;判斷增貸是否在原抵押權範圍內 |
| 所有租約(含包租約、分租的每一份) | 起租日、到期日、租金、有沒有公證 | 放款方判斷法拍時要不要承受租約 |
| 原房貸借款契約、切結書 | 貸款種類、撥款日、有沒有自住或出租限制 | 判斷增貸是否受央行管制;青安或其他自住條件的房子,出租可能已經違約 |
| 租金入帳明細與報稅資料 | 租金是否穩定入帳、有沒有申報、有沒有扣繳憑單 | 佐證還款能力 |
| 裝修許可或竣工圖(隔套分租時) | 隔間、增建是否合法 | 鑑價會比對法定用途與現況 |
| 租客的聯絡方式 | 可以配合看屋的時段 | 鑑價需要進屋 |
常見問題
可以不告訴放款方房子有出租嗎?
不建議。鑑價人員到現場就會看到有人住,放款方也可能請你簽租賃狀況的聲明。隱瞞的結果,輕則送件後才被退回,重則像嘉義那件判決一樣,演變成確認租約存不存在的官司。
我辦了二胎,租客會被影響嗎?
只要你正常繳款,二胎不會改變租客的居住權利。繳不出來、房子被聲請拍賣時,租約才依先後處理:簽在某一筆仍存在、又因租約受影響的抵押權之後,法院可能除去;比所有抵押權都早的,原則上由買家承受。所以租約晚於一胎、早於二胎時,結果要看一胎在拍賣時還在不在。繳不出來之後的完整流程,可以看房貸遲繳到法拍的整理。
等租約到期、租客搬走再借,會比較好嗎?
沒有租約,就是一般的增貸或原屋融資,鑑價不會受租約影響。代價是時間,以及這段期間少收的租金。資金等得到租約到期,可以等;等不了,就照前面的方式判斷自己的租約屬於哪一種情況。
想先知道自己的情況能談到哪一步
有租客的房子能不能借、能借多少,最後還是要拿你的謄本、租約和收入資料實際評估。如果想先知道自己的條件能談到哪一條,可以先加房博士 LINE 評估,再決定要不要送件。
房博士有自有資金直接放款,也做銀行與融資方案的媒合。自有資金放款的年利率連同費用,以有效年利率(按月複利)計算在 16% 以內。其他聯絡方式可以看聯絡我們。
參考資料
法規(皆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單條或全文頁,單條修正日未逐一確認,查閱日期 2026-10-13):
- 民法第 205 條、第 425 條、第 866 條、第 881 條之 1、第 881 條之 8、第 881 條之 12
- 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99 條
- 內政部,土地登記規則第 115 條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7 條(條例最新修正 2023-02-08)
-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2024-01-03 修正公布,2024-07-01 施行)
- 土地稅法第 9 條
- 所得稅法第 88 條
- 內政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2、13 條
- 內政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 條
- 內政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3 條(最新修正 2023-12-11)
司法與執行實務:
- 司法院,釋字第 304 號解釋,公布 1992-08-14,查閱日期 2026-10-13。
- 法務部,民法第 866 條相關行政函釋清單(含行政執行署 107 年度署聲議字第 78 號、強制執行事件注意事項第 57 點引用),查閱日期 2026-10-1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8 年度署聲議字第 261 號,2009-06-24,查閱日期 2026-10-13。
- 司法院,民事聲請除去租賃權拍賣狀範本,範本日期未標示,查閱日期 2026-10-13。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 年度訴字第 922 號民事判決(第一審),裁判日期 2026-07-09,查閱日期 2026-10-13。
主管機關與政策:
- 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新聞稿,2026-09-17 發布、09-18 施行,查閱日期 2026-10-13。
- 中央銀行,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以增貸或轉貸方式提高貸款額度?,2025-09-08 發布,查閱日期 2026-10-13。
- 中央銀行,舊案件比照 2026-09-18 修正規定增貸問答,2026-09-17 發布,查閱日期 2026-10-13。
- 財政部國庫署,問答集(青安3.0)第 3、14、21、22、31 題,2026-07-28 發布、07-29 更新,查閱日期 2026-10-13。
- 財政部國庫署,新青安貸款首波查核結果出爐,2024-07-16,查閱日期 2026-10-13。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表格更新 2025-03-05,查閱日期 2026-10-13。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如何辦理扣繳,更新 2022-05-02,查閱日期 2026-10-13。
- 財政部,115 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請於 3 月 23 日以前申報,2026-03-18,查閱日期 2026-10-13。
- 新竹市稅務局,房屋出租享優惠稅率!竹市稅務局提醒申請期限至 3/23,2026-03-04,查閱日期 2026-10-13。
- 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事資料(包租代管租稅優惠延長至 2028-06-26),2023-05-12,查閱日期 2026-10-13。
- 內政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執行要點(行政院公報),2025-08-27 發布生效,查閱日期 2026-10-13。
銀行與其他:
- 中國信託,什麼是轉貸?轉貸費用、注意事項總整理,頁面未標示日期,查閱日期 2026-10-13。
- 中國信託,i適貸房屋貸款線上申請操作指引,頁面未標示日期,查閱日期 2026-10-13。
- 元大銀行,個人金融契約文件(附不動產擔保物使用狀況切結書),版次日期未標示,查閱日期 2026-10-13。
- 大揚代書,抵押權設定登記說明,頁面未標示發布日期,查閱日期 2026-10-13。
- 591 新聞,租屋處被法拍?想住好住滿看簽約時間,2019-07-06,查閱日期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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